大连外国语大学学生班导师工作细则2013-05-08 10:42: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班主任(导师)工作规程(试行)》,为加强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队伍的建设,加快实现班导师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班导师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作用,提高我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学生管理工作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班导师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班风、学风和考风建设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专业教师原则上都要担任班导师工作,并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聘任班导师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的原则,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

第五条 班导师原则上按自然班配备,各院系也可根据专业和教学实际适当调整,重点配齐配强低年级班导师。

第二章 班导师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班导师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积极负责的工作态度,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七条 班导师应熟悉学生成长及教育规律,掌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明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主要内容,对学生的学习成长具有指导能力。

第八条 关心和帮助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积极开展优良的班风、学风和考风建设,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

第九条 向学生介绍所学专业、教学安排、教学要求等,帮助学生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 向学生传授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鼓励和指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 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学生公寓,开展谈心活动,了解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 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院系在学生综合测评、奖励惩处、发展入党等工作中要充分征求班导师意见。

第三章 班导师的聘任、管理、考核和培训

第十二条 班导师由所在院系直接聘任。聘任结果报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部备案。聘任其他院系教师担任班导师时,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协调。班导师任期一般不少于二年。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班导师工作的宏观指导,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班导师的具体工作。班导师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导下,协助辅导员做好本班学生工作。

第十四条 各院系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班导师的聘任、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班导师因故离岗超过一个月,所在院系可根据实际委托他人代管或替换。

第十六条 班导师在受聘期间享受责任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每学期发放一次,按五个月计算。

第十七条 对班导师的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班风、学风、考风建设情况和学习指导、行为引导等,每学年考核一次。

第十八条 班导师考核由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考核人员由各院系领导、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考核应充分听取班级学生的意见。

第十九条 班导师工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要报送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处备案,并存入本人工作业绩档案。作为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优奖励、进修学习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优秀票数未超过80%的班导师不得申报省优秀班导师,考核不称职票数超过20%的班导师应予解聘,并且二年内不得从事班导师工作,延缓一年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优秀班导师进行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并积极向上级部门推荐表彰。在评比各级先进、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秀班导师优先。

第二十二条 新任班导师须接受岗前培训,在任班导师须定期接受专题培训。培训内容为思想政治理论、形势与政策、学生管理事务、教育政策法规、心理健康知识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各院系要关心班导师,支持他们开展工作,为他们的工作学习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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