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外国语大学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细则2013-05-08 10:45: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使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干部,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围绕学校培养人才的目标,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加强思想修养,成为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学生政治辅导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素质

第四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必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热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学生,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教育规律,具有较广的知识以及良好的文化素养;有较强的组织、调研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章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全面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开展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学生德育工作,教育、指导和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要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经常深入学生,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道德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承担思想品德、形势政策、就业指导等教学工作;指导学生党团建设,指导学生开展社团、社会实践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培养学生骨干队伍;组织协调社会教育资源,运用多种载体,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第七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还要结合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开展日常管理和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的学风建设,做好综合测评、奖惩等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关心学习、生活上有困难的学生,特别要关心生理、心理方面有障碍和疾患的学生;经常与任课教师及学生家长保持联系,积极开展学生公寓的文化建设和文明寝室评比活动,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

第四章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培训

第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照优化结构的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学生政治辅导员进行培训。

1.对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培训本着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究实效、择优安排的原则组织进行。

2.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培训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理论与知识、现代管理科学知识和技能、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其他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知识。

3.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培训方式主要有:上岗培训、研究生课程班、参加党校或行政学院的学习,参加专题研讨班,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安排符合条件的辅导员到国内院校学习或出国进修等。

第五章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考核

第九条 建设和完善对学生政治辅导员的考评激励机制,不断优化学生政治辅导员队伍。

1.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

2.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德,包括学生政治辅导员的政治理论水平、政治观点立场、道德法纪观念、思想意志品质等。

能,包括知识文化修养、学识学历水平、教育管理能力、业务技术专长等。

勤,包括工作热情、进取精神、敬业精神、创新意识及出勤情况等。

绩,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上级交办任务情况、开展各项工作的效果、师生评价等。

3.考核结果作为与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奖惩等重要依据。

第六章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管理体制和队伍建设

第十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在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和所在院系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队伍由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组成。专职辅导员主要从党员毕业生中选拔。兼职辅导员可由优秀的中青年教师、干部、在读的优秀党员研究生和高年级大学生担任。

第十二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数量按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配备。

第七章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待遇

第十三条 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按德育教师系列评聘、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按教师相应岗位(职务)津贴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工作满两年以上的本科专职辅导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表现、意愿报考相关专业的在职研究生,学校按教师学习规定报销费用。

第十五条 设置适当数量的科级职数。专职辅导员符合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任现职满三年者,经考核优秀可以晋升副科级,享受相应的责任津贴;副科级辅导员工作满两年者,经考核优秀可以晋升正科级,享受相应的责任津贴。

第十六条 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和缺编情况,学校每月发给适当的工作补贴和超工作量补贴。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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